附件:
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工作方案
一、承担单位
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北京)、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、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、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(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)、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、山东省饲料质量检验所、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、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等9家单位。
二、排查地区
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。
三、排查对象
饲料生产企业、经营单位。
四、排查产品
1.猪、禽、水产、肉牛(羊)、兔商品饲料。猪、禽、水产、肉牛(羊)、兔商品饲料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:4:1:1:1,配合饲料、浓缩饲料、精料补充料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1:1:1:1:1。在饲料生产企业抽样批次,在经营单位抽样批次。
2.药物饲料添加剂。每个地区在饲料生产企业抽检5批次药物饲料添加剂,共批次。
五、监测项目
1.经农业部批准的、可长期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(详见农业部号公告附录1)。
2.经农业部批准的、凭兽医处方可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(详见农业部号公告附录2)。
六、有关事项
1.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北京)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总结报告。
2.取样单位、检测单位、监测地区及预警排查批次详见附表。可以采用监督抽查工作中抽取的部分样品。取样单位向检测单位转交样品时,应随样品附上标签。
3.检测结果仅作预警分析使用,不向被取样单位和地方管理部门发送检测报告。
4.各检测单位应于年11月01日前完成检测任务,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分析报告(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、样品来源与组成、操作规程、评估结果、存在问题、原因分析、预警分析和工作建议等)分别报送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北京)和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。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北京)会同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、分析后,形成《年度药物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分析报告》,于12月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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